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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A.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B.约见谈话

C.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D.出具警示函解析: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六)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七)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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