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出具清单,并对相关财物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理。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