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139.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138.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137.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136.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35.根据《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垃圾站不属于有限空间。

134.烟花爆竹的燃放不适用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33.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132.民用爆炸物品可以邮寄。

131.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