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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法实施检疫,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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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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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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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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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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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个月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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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许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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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海关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被称为法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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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应当在实施之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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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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