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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李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吴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

案例分析:
小李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吴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吴某逃逸,一直未归案。小李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王某所有,被吴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后小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王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李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1)《民法典》第 1215 条第1款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吴某承担责任。
(2)《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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